利用规章
株式会社转送COM(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会员提供海外转运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并制定 “转送COM使用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如下。
ま本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个别规约,个别规约与本规约为一个整体。
因此,必须同意所有使用规约,方可使用本服务。
本规约与个别规约发生抵触时,优先遵循个别规约的规定。其他部分则同时适用本规约和个别规约的规定。
第1条(会员资格)
- 1. 会员是指在同意本规约的基础上,在网上提交使用本公司运营的本服务的入会申请,经本 公司批准成为会员后,收到会员ID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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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员不得将会员资格出借、转让、买卖、抵押等。
第2条(使用规约的变更)
本公司可变更本规约,恕不另行通知。本规约变更后,与其相关的一切事项都将以变更后的规约为准。
第3条(会员申请)
第4条(会员ID及密码的管理)
- 1. 会员在进行会员注册后,须负责管理本公司借与的会员ID、密码。
- 2. 会员不得将会员ID及密码出借、转让、买卖、抵押。
- 3. 由于会员对持有的会员ID及密码的保管不当、使用上的过错等而造成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使用会员ID和密码利用本服务的行为,即认为由会员本人进行的行为,会员对服务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 4. 当怀疑或得知会员ID或密码被第三方知悉及可能被非法使用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发出的指示执行。由于对会员ID及密码的不正当使用,而导致本公司发生损失时,该会员应赔偿本公司的损失。
- 5. 会员有义务定期更改密码。因疏忽此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6. 非公司特别认可,原则上不补发会员ID和密码。
第5条(提交申请的内容变更)
- 1. 会员入会申请时提交的注册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按规定格式提交变更申请。
- 2. 本公司按照会员登录的联系方式发送公司的通知,并按常规到达的时间默认为送达。
第6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7条(退会)
- 1. 会员可以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手续办理退会手续。
- 2. 会员死亡时,本公司将会员的死亡时间视为退会时间,会员ID及密码将不能继续使用。
第8条(停止会员资格及除名)
本公司由于以下理由,可以在不通知或催告会员的情况下,暂时停止会员资格或除名。
- (1) 本人或指使他人不正当地使用会员ID、密码及本服务时
- (2) 会员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支付费用时
- (3) 会员被执行没收、暂时没收、暂时处理、强制执行、破产、要求民事重整时,或会员自己提出请求时
- (4) 密码输入错误次数高于本公司规定的次数时
- (5) 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使用本服务时
- (6) 其他,会员违反本规约或个别规约的任何条款时
- (7) 其他,本公司认为会员不符合要求时
第9条(本服务的内容)
- 1. 本服务是代办发送的服务。会员从日本国内的销售公司以邮购方式购买的商品,由本公司接收后再发送给会员。
- 2. 由于不是本公司与销售公司达成商品的买卖关系,因此本公司不成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公司不承担一切与商品相关的瑕疵、侵害知识产权等责任。但是,如果会员有证据证明商品的遗失、破损发生在本公司保管期间,则不受本条限制。
- 3. 由于不是本公司与运输公司缔结运输合同,因此本公司不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由于运输事故造成未送达、延误、破损及其他与运输有关的问题而导致会员蒙受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会员赋予本公司以会员的名义缔结运输合同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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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以使用本服务的销售公司、运输公司以及商品种类、尺寸大小、重量、金额、运达地及诸条件,仅限于本公司规定的范围内。会员不得超越所定范围使用本服务。
第10条(本服务禁止使用的商品)
以下商品,不能使用本服务。
- (1) 现金及支票、汇票、证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类
- (2) 信用卡、现金卡等卡类
- (3) 金融机关的存折以及现金提款卡
- (4) 包裹上的送达地不易识别为本公司商号,也没有其他文字记载
- (5) 书信或根据现行法律定义为书信的通信方法
- (6) 活的动植物、死的动物或剥制的动物(即标本)
- (7) 人体或人体的一部分、遗体、遗骨、牌位
- (8) 食品饮料及其他易变质腐败的物品
- (9) 兴奋剂、大麻、麻药、作用于中枢神经影响精神状态的药物以及其他违禁药物
- (10) 枪炮、刀剑、武器、兵器、火药类、爆炸物、有毒物、有毒化学物品
- (11) 医药品、医疗器械
- (12) 儿童色情画、成人色情录像带以及其他淫秽物品
- (13) 其运送、进出口受包括经由国在内的进出口国、州、地方自治体的法令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 (14) 运输公司的运输条约中不允许承接的其他物品
- (15) 本公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11条(本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条件)
- 1. 本服务费用如价格表所示。
本公司可对价格表进行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计价依据的商品重量,以本公司的计量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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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服务费用包括从本公司运送到会员处的单程运输费。
关税、或发生从本公司到会员处的运输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为“特别费用”)时,由会员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没有义务垫付特别费用。
- 3. 会员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按规定的方法支付本服务的费用。
第12条(订购商品的联系方法)
会员购入商品后,应立即按公司规定的方式,通知本公司发送商品所需的确切信息。
第13条(验货)
- 1. 本公司可以开封检查商品内容。
但是,本公司并没有检验商品的义务,同时检验的结果也不对商品质量、有无瑕疵、真赝品做出保证,不保证商品不违反发出地、经由地、目的地所颁布的相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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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在进行前项规定的检验中,如果发现有违反“防止转移犯罪收益”相关的法律法令,当疑有违反可能性的商品时,本公司可以采取报告警察及相关公署,提交商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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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检验商品及采取本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造成会员损失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4条(拒绝提供本服务)
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情况,即使已经承接的业务也可拒绝提供本服务。
- (1) 属于第10条规定的商品时
- (2) 不能确认会员的所在地或商品发送目的地的地址时
- (3) 会员拒绝接收商品时
- (4) 运输公司不进行商品的运输时
- (5) 没有收到第12条的通知时
- (6) 根据第12条的规定从会员处收到的有关商品信息的通知,与本公司收到的商品不相符时,或者第12条的通知内容不正确时
- (7) 被海关扣留时
- (8) 会员不支付本服务的费用时
- (9) 会员违反本规约时
- (10) 公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第15条(不能移交商品的处理)
- 1. 本公司收到第10条规定的商品时,可以马上废弃或以其他方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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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发生第14条规定的情况(不包括14(1))时,如果本公司已经接收了商品,则从接收日开始保管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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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员如果在本条第2项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了与第14条规定相违的所有事由,可以要求本公司将商品发送到会员的地址或在本公司认可的方法中指定一种。
- 4. 会员如果在本条第2项规定的期间内未能解决与第14条规定相违的所有事由,本公司有权出售该商品或采取其他方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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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根据本条第4项规定出售商品后,商品销售收入可以充当保管以及处置商品所需费用、本服务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 6. 按本条第5项规定处理后如还留有余额,本公司会将余额汇入会员指定的账户。汇款日为余额确定日或会员账户指定日中较晚的一天起20天内。
汇款手续费由会员承担。
- 7. 前项的余额不计利息。
- 8. 按本条规定处置商品时,即使会员受损失,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 9. 无论本条的规定如何,本公司均可以按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办理。
第16条(本服务的变更和废止)
本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变更或废止本服务内容,恕不另行通知。即使因内容的变更或废止,给会员带来不利或损失,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7条(本服务的中断和停止)
第18条(禁止行为)
第19条(适用法律和合意管辖)
- 1. 本规约以及个别规约依据日本法律而定。
- 2. 因本规约和个别规约发生纠纷时,第一审专署管辖裁判所为东京地方裁判所。